華中公司2017年11月為華東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華中公司、華東公司三方簽訂的合同約定: (1)貸款本金為10000萬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2年,年利率為8.1%; (2)華東公司以廠房為該項貸款提供抵押擔保; (3)華中公司為該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9年12月22日,該項貸款逾期未付,銀行要求華中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019年12月30日,華中公司、華東公司與貸款銀行經協商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華東公司的擔保廠房變現用以償付該貸款本息。該廠房預計處置價款可以覆蓋貸款本息,華中公司在其2019年財務報表中未確認相關預計負債。 2020年5月,因華東公司該廠房出售過程中出現未預料到的糾紛導致無法出售,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判決華中公司履行擔保責任。經庭外協商,華中公司需于2020年7月和2021年1月分兩次等額支付華東公司所欠借款本息,同時獲得對華東公司的追償權,但無法預計能否取得。不考慮其他因素,華中公司對需履行的擔保責任應進行的會計處理不正確的有()。
A: 作為2020年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計入2020年財務報表
B: 作為會計政策變更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調整2019年財務報表
C: 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將需支付的擔保款追溯重述2019年財務報表
D: 作為新發生事項,將需支付的擔保款分別計入2020年和2021年財務報表
選項B,該業務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所以不需追溯調整2019年財務報表;選項C,2019年會計處理不存在差錯,不需要追溯重述2019年財務報表;選項D,該業務不是新發生的事項。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