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5日,劉某欠孫某200萬元貨款,劉某以自己價值260萬元的一輛轎車作為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于2月2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期間,劉某將轎車借給朋友楊某使用,后楊某出了車禍,該轎車毀損了80%,但依法享有保險金。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2月15日孫某取得該轎車的抵押權
B: 2月20日孫某取得該轎車的抵押權
C: 孫某可以就該轎車的保險金優先受償
D: 殘存的轎車仍擔保孫某200萬元的債權
【考點】抵押權的設定
【解題思路】掌握抵押權的設定
【具體解析】(1)選項AB: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2月15日),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孫某于2月15日已經取得了轎車的抵押權。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
(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選項C正確;
(3)抵押物部分滅失,剩余部分仍擔保債之全部。選項D正確。
綜上,選項B當選。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