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月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的是( )。
A: 張某,因盜竊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3年
B: 李某,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3年,5年前出獄
C: 吳某,原系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已逾3年
D: 楊某,原系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已逾5年
選項AB: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