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公司和華西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華東公司及其子公司(華西公司)2014年至2016年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如下:(1) 2014年12月25日,華東公司與華西公司簽訂設備銷售合同,將生產的一臺A設備銷售給華西公司,售價(不含增值稅)為500萬元。2014年12月31日,華東公司按合同約定將A設備交付華西公司,并收取價款。A設備的賬面價值為400萬元。華西公司將購買的A設備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于交付當日投入使用。華西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A設備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2) 2016年12月31日,華西公司以26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將A設備出售給獨立的第三方,設備已經交付,價款已經收取。根據稅法規定,華西公司為購買A設備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出售A設備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不考慮其他因素,華東公司在2016年度合并利潤表中因華西公司處置A設備確認的損失是()萬元。
A: 一60
B: 一40
C: 一20
D: 40
華東公司在2016年度合并利潤表中因華西公司處置A設備確認的損益=260一(400 -400/5 x 2)=20(萬元)(收益),即應確認的損失為一20萬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