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2×19年12月1日,甲公司以賒銷方式向乙公司銷售一批成本為600萬元的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 0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30萬元,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合同約定乙公司有權在三個月內退貨。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項。根據以往經驗估計退貨率為15%。則下列關于2×19年甲公司該項業務會計處理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 確認主營業務收入1 000萬元
B: 確認預計負債150萬元
C: 確認應收退貨成本90萬元
D: 確認主營業務成本6 00萬元
【解析】能夠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銷售退回,應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850萬元(1 000×85%)確認收入,選項A錯誤;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而退還的金額150萬元(1 000×15%)確認負債,選項B正確;同時,按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確認應收退貨成本90萬元(600×15%),選項C正確;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510萬元(600-90),選項D錯誤。
甲公司賒銷實現收入時應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收賬款 1 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0(1 000×85%)
預計負債 150(1 000×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10(600×85%)
應收退貨成本 90(600×15%)
貸:庫存商品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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