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項租賃協議,將其原先自用的一棟寫字樓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開始日為2017年3月31日。2017年3月31日,該寫字樓的賬面余額為25000萬元,已計提累計折舊為5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3000萬元,甲公司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假定轉換前該寫字樓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相等,稅法規定,該寫字樓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2017年12月31日,該項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24000萬元。則關于甲公司該項投資性房地產以下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為24000萬元
B: 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為1375萬元
C: 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金額為1375萬元
D: 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確認的所得稅費用金額為625萬元
【解析】2017年12月31日,投資性房地產的計稅基礎=(25000-5000)-(25000-5000)/10×9/12=18500(萬元),選項A錯誤;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為24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4000-18500=55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500×25%=1375(萬元),選項B正確;2017年3月31日寫字樓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計稅基礎=25000-5000=2000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3000-20000=300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3000×25%=750(萬元),因轉換時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差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也為其他綜合收益,金額為750萬元,選項C錯誤;計入所得稅費用的金額=1375-750=625(萬元),選項D正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