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注冊會計師對2019年1月至9月被審計單位某項控制的運行有效性進行了測試。為了得出該項控制在2019年度是否均運行有效的結論,注冊會計師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有( )。
A: 獲取該項控制在2019年10月至12月變化情況的審計證據
B: 對該項控制在2019年10月至12月的運行有效性進行補充測試
C: 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
D: 針對該控制在2019年10月至12月實施細節測試
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并擬利用該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
1.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變化情況的審計證據(選項A正確);
2.確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選項B正確)。
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也能夠作為一項有益的補充證據,以便更有把握地將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延伸至期末(選項C正確);
實施實質性程序并不能證明內部控制運行有效(選項D錯誤)。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