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萬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價格先后賣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萬股和3萬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價格買入乙公司股票5萬股。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甲通過上述交易所獲收益中,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是( )。(2014年)
A: 20萬元
B: 30萬元
C: 50萬元
D: 75萬元
以3月8日最后一次賣出時間作為起算時點,按照3萬股來計算短線交易的利潤,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3萬股×(25元-15元)=30(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