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限合伙人的行為中,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有( )。
A: 更改合伙企業的名稱
B: 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C: 代表合伙企業對外簽訂合同
D: 參與決定出售合伙企業的專利技術
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