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宋某、陳某投資設立了甲有限合伙企業,宋某為普通合伙人,陳某為有限合伙人。合伙協議約定宋某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其他事項均未作約定。12月1日,陳某與于某簽訂了價款為10萬元的買賣合同,且于某有理由相信陳某為普通合伙人。12月10日,陳某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又以甲企業的名義與劉某進行交易,給甲企業造成5萬元的損失。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陳某應對其與于某的交易承擔無限責任
B: 陳某應對其與于某的交易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 陳某應對給企業造成的5萬元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D: 該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陳某,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解題思路】掌握有限合伙人違反規定執行事務應承擔的責任。
【具體解析】(1)選項AB: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2)選項C: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選項D: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