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11年5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董事的是( )。
A: 王某,一位7周歲的小神童,已大學畢業
B: 李某,擔任某公司的經理,該公司于2010年被宣告破產,李某負有個人責任
C: 劉某,2007年向他人借款50萬元,借期3年,至今未清償
D: 趙某,曾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違法于2001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考點】本題考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
【解題思路】經濟犯罪黑5類,個人原因事不過3
【具體解析】(1)選項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董事,即使王某是小神童,不滿8周歲也應界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選項B: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董事,李某是經理,且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2010年被宣告破產至2011年5月未逾3年;(3)選項C: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董事;(4)選項D: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趙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時間已經超過3年,可以擔任甲公司的董事。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