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郭某、劉某擬共同投資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過程中,張某為了自己的利益,以A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不知情的王某簽訂了一份合同金額為50萬元的合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下列關于合同承擔方式正確的是( )。
A: 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B: 張某承擔合同責任
C: 由張某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D: 公司承擔主要合同責任,張某承擔補充責任
【考點】公司設立階段的債務
【解題思路】發起人以公司名義訂立的合同——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擔 (合同之債)
【具體解析】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因此,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了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應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