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1月2日成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后,甲將其全部股份轉讓給了丁。甲和丁商量不進行變更登記、不更改股東名冊,甲為名義出資人,丁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實際投資收益,每年利潤的10%歸甲所有,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了書面合同。后甲和丁因合同效力問題發生了糾紛,雙方協商未果,于是丁向甲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根據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的表述中,符合規定的有( )。
A: 如果甲和丁之間的合同無違法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B: 假設甲和丁之間的合同有效,如果丁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無須經乙和丙的同意,直接辦理即可
C: 假設甲和丁之間的合同有效,如果丁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須經乙或丙的同意
D: 假設甲和丁之間的合同有效,如果甲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丁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本題考核股東資格
【解題思路】實際出資人主張成為公司股東,公司以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為由抗辯的,法院應當支持
【具體解析】選項BC:如果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等,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