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甲出資5萬元,乙出資5萬元,丙出資90萬元。丁、戊、己成立了B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丁出資5萬元,戊出資20萬元,己出資75萬元。現A公司和B公司均出現了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事由,根據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由( )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A: 甲
B: 丙
C: 丁
D: 丁和戊
【考點】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解題思路】十分之一
【具體解析】(1)選項A:股東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2)選項C: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