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擬收購乙上市公司,下列各項中的主體均為乙公司的投資者,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沒有相反證據,不屬于甲公司一致行動人的是( )
A: 甲的母公司
B: 為甲收購乙公司提供融資安排的A公司
C: 持有甲20%股份的孫某
D: 與甲公司有聯營關系的B公司
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無相反證據,為一致行動人。
答案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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