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破產程序自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A: 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B: 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無效行為的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C: 發現在破產案件中,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D: 發現破產人有其他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考點】破產終結程序
【解題思路】了解破產程序終結中遺留事務的處理
【具體解析】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1)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或者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情況,應當追加財產的;(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本題ABCD均屬于其中。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