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50萬元的同城支票,付款人為甲公司開戶行A銀行。乙公司取得支票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丁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保證。3月1日,丙公司請求A銀行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票款不足為由拒絕付款。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丙公司無權向( )行使追索權。
A: 甲公司
B: 乙公司
C: 丁公司
D: A銀行
【考點】本題考核票據(jù)權利的消滅
【解題思路】熟悉支票的提示付款期
【具體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該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甲公司)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本題選擇BCD選項。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