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0萬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證擔保,并約定丁僅對乙承擔保證責任。后乙從甲處購買價值100萬元的貨物,雙方約定2017年1月1日付款。2016年10月1日,乙將債權讓與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 2016年10月1日債權讓與在乙丙之間生效
B: 2016年10月15日債權讓與對甲生效
C: 2016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張抵銷50萬元
D: 2016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證債務繼續有效
選項AB: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選項C: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在本題中,由于乙轉讓給丙的債權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而甲的債權于2017年1月1日才到期,甲無權向丙主張抵銷;選項D:在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選 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