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丙以房產出資30萬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20萬元,丙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6萬元。下列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丙從公司分得的利潤予以補足
B: 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補足
C: 丙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補足
D: 丙無需補交差額,甲、乙、丁也無需承擔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考點】本題考查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
【解題思路】該股東應當補足,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解析】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發起人股東的這一資本充實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以發起人協議的約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免除。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