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張某去銀行辦理業務時,不慎將身份證遺落在銀行。被后來辦理業務的王某發現并拿走,2016年6月9日,王某以張某的名義與他人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且未繳足所認購出資。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定,對未繳足的出資應由( )繳足。
A: 張某
B: 王某
C: 銀行
D: 張某與王某共同
【考點】本題考核股東出資制度
【解題思路】冒用他人名義出資——誰干的誰承擔責任
【具體解析】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