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的是( )。
A: 張某因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6年
B: 吳某原系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已逾5年
C: 金某原系丙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該公司股東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負有300萬元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
D: 楊某原系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個人原因導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逾2年
【考點】本題考核董監高的任職資格
【解題思路】經濟犯罪黑5類,個人原因事不過3
【具體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以及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