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為清償其對合伙企業以外的第三人乙的20萬元個人債務,私自將合伙企業的一臺工程機械以25萬元的市價賣給善意第三人丙并交付。甲用所獲價款中的20萬元清償了對乙的債務,剩余5萬元被其揮霍一空。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合伙企業有權從丙處取回工程機械
B: 乙應將20萬元款項直接返還給合伙企業
C: 甲與丙的工程機械買賣合同不成立
D: 合伙企業有權就企業所受損失向甲追償
選項A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無權從丙處取回工程機械,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甲進行追償;選項C:甲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但買賣合同有效;選項B:乙接受甲的清償合法有效,不必返還。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