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對招股說明書中的虛假陳述記載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是( )。
A: 信息披露義務人
B: 保薦人
C: 承銷人
D: 實際控制人
【考點】虛假陳述行為
【解題思路】熟悉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
【具體解析】信息披露義務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責任)。故本題選A,BCD選項不正確。
注:《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針對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主要針對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 、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岀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 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 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