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股份發行或轉讓活動中,可以豁免向證監會申請核準的有( )。
A: 因向公司核心員工轉讓股份導致股東累計達到220人,但在1個月內降至195人
B: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股份,發行后股東預計達到195人
C: 股東累計已達195人的公司擬公開轉讓股份
D: 公司獲得定向發行核準后第13個月,擬使用未完成的核準額度繼續發行
根據規定,因股東非公開轉讓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申請核準。如果股份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因此選項A的情形可以豁免核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對特定對象范圍的規定,因此選項B的情形可以豁免核準;對于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因此選項C的情形可以豁免核準;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選項D中,由于超過了核準文件規定的12個月有效期,因此繼續發行的,需要重新申請核準。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