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為收款人,簽發一張出票日起3個月付款的匯票,承兌人為A銀行; 2013年4月5日,乙公司依法向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后,一直無暇向甲公司主張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 2013年7月1日
B: 2013年10月5日
C: 2015年4月1日
D: 2015年10月5日
【考點】本題考核權利的消滅
【解題思路】熟悉票據時效
【具體解析】持票人對匯票出票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起算。本題中到期日為出票后3個月即,2013年4月1日,所以票據權利消滅時間為2015年4月1日,本題選擇C選項。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