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甲在未征得乙、丙、丁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給銀行。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該出質行為效力待定
B: 乙、丙、丁可撤銷該出質行為
C: 該出質行為無效
D: 該出質行為有效,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考點】本題考查的是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解題思路】普通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具體解析】《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質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合伙人甲在未征得其他合伙人乙、丙、丁的一致同意,就擅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該出質行為無效。故 C 選項正確,ABD選項中可撤銷、有效、效力選定都是錯誤說法。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