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甲被委托單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甲為私利故意給合伙企業造成了 100 萬元的損失,事發后 1 個月乙、丙、丁一致同意將甲除名并作出書面決議,通知了甲。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如果甲對除名決議沒有異議,該除名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B: 如果甲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C: 乙、丙、丁決議將甲除名之前不可以終止對甲單獨執行合伙事務的委托
D: 甲可以提前 30 天直接通知乙、丙、丁自愿退伙
【考點】本題考查的是退伙
【解題思路】掌握除名退伙與合伙事務執行的規定
【具體解析】《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故 A 選項錯誤,B 選項正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甲)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乙、丙、丁)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故 C 選項錯誤;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屬于除名退伙的情形,不屬于通知退伙的情形。故 D 選項錯誤。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