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注冊會計師共同出資設立一家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過程中, 甲、乙二人因意外事件給事務所造成 100 萬元債務,丙因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10 萬元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以上債務的責任承擔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甲、乙二人造成的債務由此甲、乙承擔全部責任
B: 甲、乙造成的債務由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 丙造成的債務丙承擔無限責任,甲、乙不承擔責任
D: 丙造成的債務丙承擔無限責任,甲、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考點】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解題思路】特殊普通合伙企業責任承擔。注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債務的順序:合伙企業承擔首位責任。
【具體解析】BD 選項:《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丙)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甲、乙)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甲、乙)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甲、乙、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 BD 正確,AC 錯誤。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