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會導致李某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名的有( )。
A: 李某認繳出資 10 萬元實際上分文未出
B: 李某執行合伙事務時私拿回扣
C: 李某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100 萬元
D: 李某喪失合伙協議要求合伙人必須具有的國家二級廚師資格
【考點】退伙
【解題思路】掌握除名退伙的四個情形。
【具體解析】ABC 選項:《合伙企業法》規定,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A 選項);(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C 選項);(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B 選項);(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故 ABC 應選;選項 D:《合伙企業法》規定,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的,合伙人當然退伙,D 不選。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