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資創立一家酒吧,性質為普通合伙企業,酒吧經營期間,吸收丁入伙。丁入伙前合伙酒吧已負有 50 萬元債務。丁入伙半年后退伙,在此期間酒吧新增 40 萬元債務。丁退伙后 1 年,酒吧解散,以企業的全部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后,仍有丁退伙后的30萬元債務未能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丁承擔的清償責任,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丁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 50 萬元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B: 丁對新增的 4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 丁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 5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 丁對合伙企業解散后尚未清償的 3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點】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承擔
【解題思路】掌握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責任承擔規定。注意:普通合伙企業中,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體解析】《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項B正確。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其退伙后的企業債務不承擔責任,選項D不正確。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