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銀行借款 10 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開設一家普通合伙企業。一年后借款到期,銀行要求甲償還本息共計 11 萬元,甲無財產可供清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可私自對外轉讓其部分財產份額取得轉讓款來償還借款
B: 甲可以用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C: 銀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D: 銀行可直接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考點】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清償
【解題思路】掌握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責任
【具體解析】選項 A: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 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甲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自行轉讓其部分財產份額, 故選項 A 錯誤;選項 BC: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故選項 BC 正確;選項 D: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故選項 D 錯誤。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