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發起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以一套房屋作價 100 萬元出資。公司成立后不 久,丁加入。后查明,甲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 70 萬元,甲現有可執行的個人財產 10 萬元。下列 處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甲以現有財產 10 萬元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B: 甲以現有可執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C: 甲需補交差額,但乙、丙、丁無需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D: 甲先以個人財產 10 萬元補交差額,不足部分待甲從公司分取利潤后補足
【考點】本題考查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
【解題思路】掌握出資不足的責任。
【具體解析】股東(甲)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乙、丙)與被告股東(甲)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乙、 丙)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甲)追償。故 A 選項正確;BCD 選項錯誤。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