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是( )。
A: 趙某原系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清算完結已逾 4 年
B: 錢某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 7 年
C: 孫某原系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因違法被責令關閉負有個人責任,清算完結已逾 2 年
D: 李某原系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該公司股東大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負債 1000 萬元到期未能 清償
【考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解題思路】經濟犯罪黑5類,個人原因事不過3。
【具體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指不滿 8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 8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 未逾 5 年(B 選項),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 5 年。(經濟類犯罪)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 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起未逾 3 年。(A 選項)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 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C 選項);
(5)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A 選項: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經理,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 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已逾 3 年,可以擔任。故不選;B 選項:因貪污被 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 5 年,可以擔任。故不選;C 選項:擔任因違法被責令關閉的企業的法定 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不得擔任,故應選;D 選 項:股東大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負債 1000 萬元到期未能清償,并非股東李某的個人債務,不影 響李某擔任公司董事。故不選。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