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 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兩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 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兩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考點】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解題思路】掌握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具體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出質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選項C錯誤。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