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業于2018年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2021年起不具備資格。其2013年-2019年彌補虧損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如下圖所示。2021年甲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萬元。
A: 25
B: 0
C: 20
D: 15
【考點】居民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
【解題思路】高新技術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已知每個年度的利潤,順次遞延計算即可。
【具體解析】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甲企業于2018年具備資格,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可結轉至2023年)。2021年起不具備資格,其之前2013年至2017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并不受影響。因此即使2021年起不具備資格,其2013年-2017年發生的虧損仍可結轉10年。
根據上述政策,甲企業2013年的虧損可由2018年、2019年、2021年的所得進行彌補;2014年的虧損可由2021年的所得進行彌補;2016年的虧損可由2021年的所得進行彌補;2017年的虧損可由2021年、2022年的所得進行彌補。2021年的所得彌補了2013年的虧損100萬、2014年的虧損100萬、2016年的虧損50萬、2017年的虧損50萬以后,應納稅所得額為0,因此2021年度甲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