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向乙銀行借款500萬元,丙公司與丁公司作為保證人與乙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但是沒有約定各自承擔的保證份額,亦未約定保證方式。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乙銀行要求丙公司承擔500萬元的債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丙公司的主張中正確的是( )。(新修改的)
A: 丙公司承擔500萬元債務后有權向甲公司追償500萬元
B: 丙公司承擔500萬元債務后有權直接向丁公司追償250萬元
C: 丙公司有權主張乙銀行必須先向甲公司要求償還,甲公司無力償還時再承擔保證責任
D: 丙公司主張只承擔250萬元的保證責任
【解析】(1)選項AB: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所以,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應先向甲公司追償;向甲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有權要求丁公司承擔相應份額。(2)選項C: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3)選項D:數個保證人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并且沒有與債權人約定所承擔保證份額的為連帶共同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其中一個或數個保證人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