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主體中,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是( )。
A: 5 年前因醉酒駕車被判處拘役 1 個月的張某
B: 2 年前曾接受委托對債務人實施審計服務的 A 會計師事務所
C: 破產案件受理的 4 年前曾擔任債務人監事的王某
D: 10 年前曾被吊銷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后又經申請重新執業的趙某
【考點】本題考核的是管理人制度
【解題思路】熟悉擔任管理人的資格
【具體解析】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故 A 錯誤)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故 D 錯誤)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其中社會中介機構、 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可以認定為存在利害關系:① 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3 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故 B 錯誤)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3 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3 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作為個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可以認定為存在利害關系:①具有上述四條規定的情形; ②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3 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 C 正確)③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 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