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
A: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6 個月內,支付職工勞動報酬
B: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6 個月內,以市場價格進行的交易
C: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1 年內,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D: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1 年內,在設定債務的同時,為該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考點】本題考核的是破產撤銷權
【解題思路】
【具體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6 個月內,債務人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2)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故 A 錯誤。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 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含不合理的付款 條件、付款期限等,不僅限于價格)進行交易的;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追加財產擔保的(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⑤ 放棄債權的。
故答案為C選項。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