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破產取回權的描述中,正確的是( )。
A: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取回
B: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第三人己善意取 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 權清償
C: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己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D: 在通常情況下,一般取回權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
【考點】本題考核的債務人財產
【解題思路】熟悉企業破產中的取回權。
【具體解析】《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故 A 錯誤。《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條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第三人己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故 B 錯誤;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1)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2) 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債務清償。故 C 錯誤;在通常情況下,一般取回權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故 D 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