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破產法規定,下列情形中,不能認定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有()
A: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B: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保證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
C: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D: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保證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考點】本題考核的是破產申請
【解題思路】企業破產原因的規定。
【具體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2011 年最 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稱 《破產法司法解釋(一)》)。其第一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①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②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故 BD 不能屬于破產原因。
注:據此規定,破產原因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主要適用于債務 人提出破產申請且其資不抵債情況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形式審查即可判斷的案件;第二,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主要適用于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和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但其資不抵債狀況通過形式審查不易判斷的案件。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