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甲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欠債權人戊20萬元),到期無力償還,且戊恰好欠A合伙企業20萬元債務已到期。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戊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B: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C: 要求甲以其從合伙企業中的收益清償
D: 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解析】(1)選項AB: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2)選項CD: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