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與李某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以李某的名義出資鑫佳有限責任公司,成為股東名冊上的股東。下列說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嚴某若想將其名字記載于股東名冊必須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B: 嚴某可以主張股東權利
C: 李某以嚴某未在股東名冊上登記為由,否認嚴某基于與李某的持股協議而享有的合同權利
D: 李某處分股權給嚴某造成損失的,嚴某有權找李某請求賠償
(1)選項A: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得變更股東名冊,故A錯誤;(2)選項B: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嚴某未記錄于股東名冊,不能行使股東權利,故B錯誤;(3)選項C:顯明股東不得以實際出資人未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基于與顯明股東間的合同而享有的合同權利,故C錯誤;選項D: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