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中,可以不必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 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B: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C: 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
D: 合伙人以不動產進行出資
【考點】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解題思路】掌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哪些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具體解析】根據《合伙企業法》 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選項A)、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選項B);(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選項C);(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以房屋等不動產進行出資的,不用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D當選。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