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資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擬并購境內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規定,向商務部申請進行并購安全審查
B: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不經商務部,直接向并購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提出審查申請
C: 評估并購交易對國內產業競爭力的影響是安全審查的重要內容
D: 對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應當由商務部作出最終決定
并購安全審查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并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并購安全審查,故選項B不選。并購安全審查內容為:(1)并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2)并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3)并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4)并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故選項C不選。對并購交易的安全審查由聯席會議作出最終決定,故選項D不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