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張某、李某三人于2012年1月1日設立了A有限責任公司,王某以其自有的一間廠房出資,該廠房自2012年1月10日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李某以自有的一幢房屋出資,該房屋于2012年1月12日進行了變更登記,但是李某和王某、張某商量該房屋自己要先住一段時間,等新房裝修之后再交付。后張某、王某、李某之間因為出資事宜發生糾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認定王某和李某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法院受理后責令李某、王某限期內辦理相關手續、進行交付。王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辦理廠房的權屬變更登記,李某依法院要求于2013年1月10日將用作出資的房屋交付。根據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如果王某主張自2012年1月10日起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 如果王某主張自2013年1月1日起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 如果李某主張自2012年1月12日起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如果李某主張自2013年1月10日起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析】選項C:出資人已經就相關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