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銷售啤酒開具普通發票,收取價稅合計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于2013年4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務,該酒廠2013年3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 )元
A: 11900
B: 12117.95
C: 12335.90
D: 12553.85
【答案】C
【考點】酒類包裝物押金
【解析】該酒廠2013年3月份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17%+(23400+3000)/(1+17%)×17%=12335.9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