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發公司向P銀行借款500萬元,衡東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日為2014年5月10日,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的1年;業發公司向大通公司的借款2014年4月1日到期,因業發公司無力清償,大通公司已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完畢,仍不能清償大通公司的全部債務。P銀行的借款到期后,因業發公司無力清償,遂于2014年5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業發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有( )。
A: P銀行無權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因為其尚未請求對業發公司強制執行
B: P銀行無權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衡東公司資信狀況良好
C: P銀行有權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因為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
D: P銀行無權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因為申請強制執行的是大通公司
【解析】(1)選項AB:只要債務人本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為發生破產原因,其他人對其負債的連帶責任、擔保責任,不能視為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或其延伸;(2)選項CD:只要債務人的任何一個債權人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未能得到清償,其每一個債權人均有權提出破產申請,并不要求申請人自己已經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