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 、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 、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 、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 、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解析】(1)選項A: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甲的配偶最近1年內在該上市公司的附屬企業中任職。(2)選項B: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乙在1年前已經卸任。(3)選項C: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4)選項D: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丁持有的股份已經超過1%。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