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證券發行中虛假陳述行為相關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B: 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保薦人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薦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
C: 發行人在發行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除外
D: 會計師事務所為證券發行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存在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害的,應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考點】本題考核虛假陳述
【解題思路】掌握虛假陳述相關各方的責任
【具體解析】根據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選項A正確。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選項B錯誤,選項C正確。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岀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選項D正確。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