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18年3月1日,甲向乙借款,丙作為保證人簽字,合同中沒有關于保證方式的條款。該借款合同中約定,甲應當于2x19年3月1日還款,保證期間也截止到該日。甲到期拒絕還款,乙于同年4月1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同時乙起訴甲至人民法院,法院于2x19年5月9日作出要求甲還款的判決,對于甲的強制執行至2x19年6月25日完畢。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 丙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B: 丙的保證期間視為沒有約定
C: 丙的保證期間截止到2x19年9月1日
D: 乙對丙的訴訟時效從2x19年6月25日起算
【考點】保證
【解題思路】掌握保證責任的要求
【具體解析】(1)2x18年3月1日,甲向乙借款,丙作為保證人簽字,合同中沒有關于保證方式的條款,視為一般保證責任。選項A不正確,當選;
(2)該借款合同中約定,甲應當于2x19年3月1日還款,保證期間也截止到該日。根據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選項B正確,不當選;
(3)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選項C正確,不當選;
(4)一般保證中,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選項D正確,不當選。
答案選 A